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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2016年4月30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65号 1999年7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文章来源: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
谢鹏
[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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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hzjjjfls.com/news/view.asp?id=8484480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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