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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未通过中介而成交,必须支付中介费吗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点评:
以下案件中,买方签了看房单,看房后未通过该中介而成交,却不需要支付中介费。其胜诉的理由在于:
1、卖方未签定独家委托代理,因此同一套房挂三家中介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主观恶意;
2、双方通过其它中介而成交,并按照正常市场价格支付了中介费,没有逃避中介费的故意,不构成恶意跳单;
3、双方达成的交易中,该中介并没有提供积极协助,没有提供有价值的劳动,不应取得对价报酬。
案例:

  一套二手房在多家中介挂牌,邓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看过这套二手房,最终通过其中一家中介与卖方成交。没想到,另一家中介公司因此将邓先生告上法庭,认为他“跳单”,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邓先生很疑惑:难道签了看房单,别家中介就一点都不能“沾”?自己还要为此支付违约金?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邓先生没有恶意逃避支付佣金的行为,不构成“跳单”,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请。   
3家中介挂牌同一套房       
   2008年下半年,金女士到3家中介公司挂牌售房,均没有委托独家代理。10月到11月,3家中介公司先后带邓先生及其妻子看了这套房。其中,第二家中介报价165万元,并积极与房主协商价格;第三家中介报价185万元,邓先生认为报价过高,之后这家中介再没与邓先生联系。11月底,在第二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卖家李女士与邓先生签订合同并办妥房屋过户手续,成交价158万元,邓先生支付佣金1.58万元。       
  但第三家中介公司得知交易消息后,凭邓先生签字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起诉到法院,称邓先生在看房后的6个月内不得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信息而不通过该公司与出卖方达成交易,否则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故诉请邓先生支付违约金1.85万元。邓先生辩称,卖方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且均非独家委托,属于公共信息;原告报价高于其他中介公司,自己有权选择别家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邓先生算不算“跳单”?       
   市二中院认为,一方面,居间人没有能够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应要求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如果买房人看房后跳开中介成交、逃避支付佣金(即俗称的“跳单”),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先向邓先生报告定约机会、提供看房服务的不是原告公司;就房价这一影响成交的主要因素,原告公司也没有在买卖双方间调解,而是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双方成交;邓先生事后向其他中介公司全额支付了佣金,因此可认定,邓先生并非以逃避佣金为目的与卖方私下成交,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信息委托他人成交。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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