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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表外业务再引监管关注

2017年11月2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高速扩张的银行表外业务正在受到更趋严格的监管。

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以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 分析指出,监管对表外业务的关注度以及规范意图可见一斑,具体影响还待观察,不过考虑到监管留有的时间与空间,有可能市场会先于监管落地即已作调整。 监管与时俱进 2011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执行。5年多时间里,随着商业银行创新不断,表外业务的内容实质不断扩大。2011年版指引规定,表外业务包含“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此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则把定义调整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监管扩容表外业务范围,定义更加完整。”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告诉记者,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指的是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后者指除了包括上述狭义表外业务外,还有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他表示,修订后的《指引》基本上是参照广义定义。 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余额为39.16万亿元,为表内总资产的35.1%,同比增加5.96万亿元,增长17.98%。到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余额82.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4.48%,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表内总资产规模的42.41%,比上年末提高3.07个百分点。 在此背景下,监管就更需要与时俱进。一位资管人士解释道,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大家比较关注的计提拨备、资本等要求,这些如果落地执行,的确会对银行产生实质影响,但并不代表委外、非标理财等业务全部需要并表,“主要还是看实质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是征求意见稿里说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位银行风险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主要还是体现监管的实时更新,他强调:“目前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已具规模。征求意见稿在表外业务范围等方面作一些调整,适应了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对于提供一个有序的创新及竞争环境是有必要的。” 探讨影响 新版《指引》将给银行带来怎样的影响董希淼认为,征求意见稿对表外业务的要求非常多元,包括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所覆盖。但总体来看,《指引》更多还只是框架性要求,缺乏量化标准,实质影响需要结合下一步更多相关细则来考量。 细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应当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第二十五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担保承诺类以及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但尚未制定具体的“标尺”,对表外业务起到多大作用,还待观察。 上述风险管理负责人指出,《指引》和很多现有规则的原则、逻辑是一脉相承的,也与会计准则、巴塞尔协议Ⅲ是一致的。“之前银行大抵也都是这样做的,现场检查都会有要求,这次主要是把这些年来零碎的内容整合在一起,更新规则,不会带来太大的市场波动。”他强调,“《指引》主要是告诉银行怎么去做,而不是什么不能做,避免‘一刀切’。表外业务的发展有其现实需求,在这么多年的发展中,也起到了很多积极的效果。” 该负责人表示,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表外业务的创新、操作方面更注重风险,“有可能在做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也适时调整了,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对此,有资管人士也认为,大行的确道德风险较小,或者说相对显得保守一些。 事实上,城商行、农商行表外业务存在的风险,确实已被监管部门观察到,并采取相应措施。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末,在贷款连续

文章来源: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谢鹏[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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