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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9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基本案情】2009年5月2日刘某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工程总价为868000元,最后按实结算,工程做了大部分的时候因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提前结束。在施工过程中,刘某分两次共支付240000元给江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再支付工程款。

江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带着仅有刘某签名与其签订的合同找到本律师要求索要工程款,没有任何的签证单,结算凭证等。本律师帮助分析案情后,了解到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争议工程与其发包方正在诉讼之中,本律师在接到授权后立即去法院调取了相关资料,以充分证明刘某的行为是代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以及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审计价是587611.10元。又调查了当时的施工人员形成了调查笔录。

【结果】经过四次调解,达成协议,1、解除合同2、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0000元给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处理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是:

1、工程预算价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代理人认为鉴定报告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且鉴定实体过程中,也不存在其他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刘某代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在该鉴定报告上签字认可。但是对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应确定下浮率的问题,代理人认为也是合理的。

2、刘某的代理权问题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电话通知调解,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未在合同上盖章为由拒绝认可,后法院传票传唤到庭。虽然合同上没有单位的印章,但是刘某是持有该单位与前手所签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江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发热,其持有的那份合同上清楚地写明其是授权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去法院所调取的一系列材料中均表明刘某是处理本案争议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江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符合表见代理,且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视为追认。

律师提醒:

1、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定要加盖单位印章,要对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

2、材料进场后要求出具签收单

3、施工过程中要求出具工程签证单等

4、合同上约定明确工程的结算价是开口价还是闭口价

5、注意证据的收集


文章来源: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谢鹏[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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