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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018年4月13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原告北京惠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锋租赁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华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锋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立波、杨旖旎,被告中外建华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惠锋租赁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0日,惠锋租赁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分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惠锋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分公司提供相应规格的周转材料。合同签订后,惠锋租赁公司按约向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分公司提供了租赁物,至今中外建华诚北京分公司尚欠租赁费  1 275 755.51元,且有一批租赁物尚未归还。现惠锋租赁公司要求中外建华诚公司给付租赁费1 275 755.51元、违约金164 031.59元及第一次诉讼费8637元,返还租赁物,并由中外建华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外建华诚公司辩称,2009年5月4日,惠锋租赁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公司签订欠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中外建华诚公司要求惠锋租赁公司提供建筑扣件建材工业产品许可证,这涉及惠锋租赁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涉及到租赁合同和欠款协议是否有效,但惠锋租赁公司未提供工业产品许可证。中外建华诚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惠锋租赁公司支付30万元,而惠锋租赁公司拒绝向中外建华诚公司出具发票,经中外建华诚公司多次催要,惠锋租赁公司拒绝出具发票,因此中外建华诚公司拒绝将第二笔款给付给惠锋租赁公司。故惠锋租赁公司要求中外建华诚公司违反欠款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惠锋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惠锋租赁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北京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惠锋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中外建华诚北京分公司提供相应规格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签订后,惠锋租赁公司依约向中外建华诚北京分公司交付租赁物;2009年5月4日,中外建华诚公司与惠锋租赁公司签订欠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承租人中外建华诚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出租人惠锋租赁公司支付30万元,其他欠款(含诉讼费8637元)于2009年5月25日支付20万元,2009年6月25日支付15万元,2009年7月25日支付15万元,余款(含双方所欠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租金)于2009年8月25日前全部结清,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到位后,惠锋租赁公司减免中外建华诚公司2008年8月份与2009年2月份租金的50%,如中外建华诚公司违约,惠锋租赁公司给予中外建华诚公司的租金减免优惠取消,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该协议另约定惠锋租赁公司委托唐海县凯铭租赁站收取上述款项,并出具发票;同日,中外建华诚公司向惠锋租赁公司支付30万元。

  另查,中外建华诚北京分公司系中外建华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诉讼过程中,惠锋租赁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中外建华诚公司向惠锋租赁公司给付35万元,并由中外建华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