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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霞诈骗案—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14年3月11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王红霞诈骗案—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诈骗
  被告人:王红霞,女,37岁,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职工。2003年4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红霞因炒股票亏损急需资金投人股市,预谋利用其系开封市建设银行营业部职工的身份骗取储户存款。被告人王红霞虚构开封市建设银行有内部高息存款的事实,引诱储户到开封市建设银行营业部业务大厅其工作地点存款。王向储户出具违规加盖有“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将储户存款不人银行账目而个人直接非法占有。2001年5月,被告人王红霞被调往开封市建设银行寺后街支行鼓楼分理处工作,王红霞仍连续用此手段骗取储户存
款。自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被告人王红霞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白建先、高爱云等7人人民币869384元。被告人王红霞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用于炒股票和做生意。2002年12月,被告人王红霞对被害人谎称银行内部对账,将其向被害人出具的现金收款收据予以销毁,并以其个人名义依照收据上的金额向被害人打了借条。2003年1月,被告人王红霞潜逃至广东省深圳市。据此,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红霞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被害人只是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红霞作案动机及手段不恶劣,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红霞因炒股票亏损急需资金投人股市,即虚构本单位有内部高息储蓄的事实,引诱白建先等人到其所在的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存款。在被害人将款交给被告人王红霞后,王向他们出具偷盖有“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存款不人银行账而个人直接非法占有。2001年5月,被告人王红霞调建行寺后街支行工作后,仍继续利用此手段骗到被害人存款。自1997年至2002年9月,被告人王红霞骗取被害人白建先人民币167040元,骗取高爱云人民币166940元,骗取于梅英人民币76097.52元,骗取秦艳红人民币127600元,骗取孙海威人民币16400元,骗取李士祥人民币249400元,骗取李爱娟人民币65904元,共计869381.52元,全部用于炒股票和做生意。2002年12月,被告人王红霞谎称银行内部对账,将其出具的收款收据收回销毁,并以个人名义按照收据上的金额向被害人打了借条。2003年1月,被告人王红霞潜逃至广东省深圳市,2003年3
月17日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c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红霞供述证实:1997年3月其投资股票1万元,几个月赔了2000余元。其不甘心,急需现金把钱嫌回来。这时有人找其问有无高息储蓄,其就谎称有,准备把钱用于炒股。为了叫存钱的人相信,其利用工作之余偷偷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了“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现金收讫章”。受害人每次存款都是其在柜台上收钱,将钱偷偷收起来放在自己的包里,转一圈说手续在楼上办理,然后将准备好的盖有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填好交给受害人,再将钱存入自己在证券公司的账户上。其中白建先找其存了有十八九万元,髙爱云有20万元左右,于梅英有8万多元,秦艳红14万多元,李士祥和他女儿李爱娟三十五六万元,孙海威2万余元。钱我用来炒股和做生意了,绝大多数都赔了。后来我准备出走,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有其给他们的存单对其不利,就以年底对账为由收回销毁了,其给他们打了钱数相同的借条。
  证人证言
  证人白建先、高爱云、于梅英、秦艳红、孙海威、李士祥、李爱娟证言证实:王红霞对他们说建行有髙息,他们就找王红霞存钱。1997年到2002年9月,白建先共交给王红霞现金167040元、高爱云166940元、于梅英76097.52元、秦艳红127600元、孙海威16400元、李士祥249400元、李爱娟65904元。王红霞收钱后,均出具了加盖有“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02002年12月,王红霞对他们谎称银行内部对账,把收款收据要走并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0
  书证
  借条证实:王红霞以个人名义向白建先等人出具了 19张借条,金额总计86万余元。
  抓获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03年3月17日在深圳市将
王红霞抓获。
  建行开封分行营业部及开封分行寺后街支行证明证实:王红霞曾在该处工作的情况及王红霞在此工作期间该银行从未办理过高息揽储和内部集资。
  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书证明19张借条上的字迹均是王红霞所写。
  四、判案理由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红霣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本单位有高息储蓄这一亊实,骗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霞犯诈骗罪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红霣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查明的亊实不符,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红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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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理解说
  我国刑法中的诈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蹁取公私财物数額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红霞虚构开封建行有内部高息存款,骗取储户存款这一事实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红霞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所以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被告人王红霞力图辩解的一个主要理由,也是认定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点。
  诈褊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条件:其一,行为人是通过
欺编手段来取得资金的;其二,行为人未按约定返还资金;其三,行为人取得资金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获得资金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具体情形,即:(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蹁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蹁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柚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隨匿、铕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送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除了解释明确的以上情形以外,比照纪要和有关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下列这些特定情形也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支付帮助获取资金的中间人高額回扣、介绍费、利差、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債务,导致资金事实上无法归还的;(3)没有实际经营可以预期的盈利业务而大量骗取资金,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4)将资金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5)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致使资金无法归还的(除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外);(6)将资金用于高风险的非营利活动(如出借),置资金安全于不顾的;(7)获取资金明显超出自身经营所需,而随意处置所获取资金的;(8)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的生产经营项目的;(9)其他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鷄取资金的。以上这些推定情形在被告方不能提出合理辩驳后,即可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是,上述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鸚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額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的,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作蹁罪处罚。
诈蹁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红霞自1997年至2002年,对储户行骗时间跨度长达6年。被告人王红霞开始炒股不长时间,其炒股已经出现了大额亏损,但被告人王红霞一心妄想在股市翻盘,仍大肆以相同的手段搞取储户资金投入股市,并将骗来的储户的钱款肆意处置,毫不吝惜地投入股市。然而,其在股市却是一亏再亏。此时,被告人王红霞陷入了骗了炒,炒了赔,赔了再蹁的恶性循环之中,数十万元的钱在股市如同打了水漂。作为一个普通银行职员,被告人王红霞凭其个人的经济水平已根本无力弥补數十万元的巨额亏空,直到2002年年底被告人王红霞面对不断恶化的事态,对储户隐瞒真相,将其犯罪的重要证据收款收据从被害人手中骗出予以销毁后匆匆出逃。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王红霞的种种行为多处符合上面所述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这些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被告人王红霞对所骗储户存款的非法占有的一种主观心态,其辨解在铁的事实面前显得无力。综上,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认定其犯有诈骗罪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红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是适当的。

文章来源: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谢鹏[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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