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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老外涉嫌盗窃罪 精神抑郁是元凶 “盗窃罪量刑标准”

2015年7月25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案情简介
2010年, 某知名公司外籍高管外出游玩时,莫名将一商家展销试骑的电动自行车带回住处,后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归还商家,最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大队传唤。海耀律师事务所为该外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结果
最终此案定性为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结束。
【本案焦点】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海耀拍案
海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认为:盗窃罪是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上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在事后不知道自己为何要做出上述行为,加之医院对其进行诊疗后,诊断其“患有抑郁症及焦虑症”,且其所在公司也反映犯罪嫌疑人来沪工作后表现出很大的精神压力。依据上述事实,海耀律师建议公安机关处理此案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在事发时的精神状态可能出现了某种意识障碍,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应定性为盗窃罪。此外,海耀律师还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地、妥善地处理受损商家事宜,多次表达了对商家的歉意,并主动赔偿了损失。最终商家出具了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不予以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文章来源: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谢鹏[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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