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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年8月5日  泸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hzjjjfls.com/
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建[2004]182号

(江门市建设局2004年3月27日颁布10月1日起实施)

各市、区建设局,市直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安全生产记分卡上岗,是对我市建筑工人用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将对增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操作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积极的作用。

  我市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面统一实施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

  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反映。
江门市建设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增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是指本市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进入我市的外市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下同。

  第三条 江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的宗旨,督促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执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制度。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在江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第一线岗位的作业人员(简称施工作业人员,下同)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本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对施工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受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受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委托,组织、指导全市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受理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相关类型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根据实际,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并应尽可能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相结合。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分层次、成系统的培训,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渠道。

  第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初次上岗或者初次到达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必须参加以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编教材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由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统拟试题并监考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以自编教材、自拟试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在实施之前报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累积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施工作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由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记入其个人工作档案,并报江门市建设劳务市场(待设立)和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和设施。
第三章 记分上岗

  第十三条

从2004年4月1日起,江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第一线岗位分期分批实行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制度。至2004年10月1日过渡期结束,全市全面实行全行业统一的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凡参加了由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统拟试题并监考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发给《江门市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分卡》。该记分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普遍有效,并在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时可供周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参考。未参加由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统拟试题并监考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或者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发给《江门市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分卡》,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江门市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制度在全行业统一实施以后,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携带《江门市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分卡》进场施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江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登记全市持有《江门市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分卡》的人员,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未执行全行业统一的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制度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查明情况后,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记分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有违规行为的施工作业人员实行扣分制管理:

  (一)不携带《江门市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分卡》或不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作业场所的,每次扣2分;

  (二)饮酒后上岗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安全纪律行为的,每次扣3分;

  (三)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隐患的,每次扣5分;

  (四)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扣10分;

  (五)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直接造成事故的,扣10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扣分达到10分的,收缴其安全生产记分卡,不准上岗作业。该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新参加由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统拟试题并监考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方予重新发给安全生产记分卡,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扣分制管理,由直管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工程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报告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前述特种作业人员同时执行本规定记分上岗,实行扣分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